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被罰后注銷公司,責任仍難逃!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18日,消防救援機構對某娛樂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消防救援機構對該公司罰款1萬元。后該公司在未繳納罰款的情況下采用簡易注銷程序注銷了公司登記,并以此為由拒絕繳納罰款。消防救援機構在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該公司認繳資金50萬元、實繳出資0元、出資時間為2031年,其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魯某未實際出資,但在注銷時作出虛假承諾“不存在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情形,如有違法失信,由投資人承擔法律責任”。消防救援機構將被執行人由該公司變更為魯某后,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作出“準予執行申請”行政裁定書。
專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某娛樂有限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應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消防救援機構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后,為逃避處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魯某采用簡易注銷程序注銷了公司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某娛樂有限公司在注銷時作出虛假承諾“不存在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情形”,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據該條將被執行人由某娛樂有限公司變更為魯某后,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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